(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 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一、总则
(一)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 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 律、法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 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二、职权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 建议; 2.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 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 建议; 3.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 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 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5. 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6.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7.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8. 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二)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 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 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学校根据情况 确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 选出团(组)长。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 表总数的60% ,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 教师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 年或5 年,可以 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实际 确定。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的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教职工 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 问和监督;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 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 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 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 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为 人正派,密切联系干部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本 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 议监督;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 本职工作。
四、组织规则
(一)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召开,代表合一,届期相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 年一届,期 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有重大事项,经学 校、学校工会或1 / 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 职工代表大会。 (三)代表大会的表决,必须有2 / 3 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 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 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 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 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 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它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听取和 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 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 (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 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 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 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 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工作机构
(一)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二)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1. 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 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2.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 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 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3. 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 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4.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5. 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七、本制度如有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应停止执行 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