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教职工社团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6-10-02 [来源]: [浏览次数]:

教职工社团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日实施生效。2009年9月1日第一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4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案实施生效。2016年9月20日第三次修订案实施生效。)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丰富和活跃教职工文化生活,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环境,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职工社团是在校工会监督和指导下,在教职工自愿基础上组建创立的群众性文化活动组织,在宪法、法律和学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的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

第三条教职工社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其宗旨是促进学校的思想文化建设,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章社团组建

第四条组建社团的条件

(一)有正确的社团性质。申请成立的社团需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能带动和树立良好的文明风尚,具有积极高尚的思想意识和文化风格,以提高教职工身心素质作为基本目的,坚持为教育服务,为教职工服务,为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有科学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应以协会或社团的形式称呼)、社团宗旨、组织机构、组织纪律、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社团活动的形式、有保障的经费来源、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社团面向全校在职教职工,组织机构健全,参与社团的初始成员不得少于10 人。

第五条组建社团的程序

(一)拟组建向校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社团章程、人员安排和初始成员签名等材料。

(二)校工会对相关材料初审合格后,社团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

(三)校工会正式审查合格后,下发批准社团成立的文件,对社团给予注册。

第三章社团成员

第六条社团会员的条件

(一)本校在编、在册、在岗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承认社团章程,服从社团领导。

(四)履行会员的义务。

(五)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社团。

第七条社团协会负责人的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热心社团工作,乐于为教职工服务。

(二)具有相关方面的特长和爱好。

(三)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教职工。

(四)是社团正式会员,由社团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团会员的权利

(一)有参加社团各项活动参与权。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工作建议权。

(三)有社团经费使用监督权。

第九条社团会员的义务

(一)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参加次数不少于应参加次数的二分之一)。

(二)认真执行社团的各项决定。

(三)认真完成社团的工作任务。

(四)积极宣传社团的宗旨并发展新会员。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社团管理

第十条社团应贯彻“自我管理、民主监督、组织有序、资源共享、业余多样、文明高雅、群众受益”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丰富活动内容。

第十一条要在校工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社团要主动接受校工会的监督,校工会定期对教职工社团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坚持社团活动经常化,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活动。

第十三条社团应积极发展新会员,保证会员人数稳定并逐年增加。

第十四条社团应定期举行工作例会及内部交流活动,增强会员凝聚力。

第十五条社团活动经费由校工会拨付经费和社团自筹(会员会费和社会赞助)经费组成,由社团根据需要自主支配和规范管理。

(一)各社团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做到专人管理,钱帐分开,帐目清楚,并定期向会员公布。

(二)校工会每年根据社团人数和工作开展情况,支持每个社团活动经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团,不给予经费的支持。

(三)各社团如需收取会费,应根据各社团规模与活动特点,请示校工会,由校工会批准后方可收取。

(四)各社团配合学校开展大型活动所需经费,可向校工会提出经费申请,由校工会批准后实施并报销。

(五)社团负责人更替应进行财务审查,并办理社团经费、财物时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社团活动场地和器材设备原则上同社团自备,校工会在条件具备的情况,积极主动支持。

第十七条社团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三年为一届任期。各社团负责人更替需提前报校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按民主程序进行选举。换届时校工会派人到场指导。社团换届后,应及时将换届情况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各社团要重视档案工作,健全完善相关档案。

第五章社团解散

第十九条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散: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制度。

(二)拒绝接受校工会的正常工作指导。

(三)组织松散,管理混乱,工作开展不积极且整体效果差。

(四)不参加注册备案或未能按时注册。

第六章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